现代信息技术学院实训室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4-10-09 点击数:

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我院实训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习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2、实训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预算,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由教务处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训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学院组织有关实训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单位。

7、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报教务处理。对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进行处理。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校内教学、科研实训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1、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格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训中心负责人根据需要和实训经费的分配情况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

3、低值品的领用和购置,其领用单和验收单均按经费管理使用权限,由负责人签字方能领取和报帐。

4、实训室一般不设库房,对常用或专用的低值品可限量备用。备用的低值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设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薄,加强低值品的管理。

5、实训室要健全低值品的领用、发放、调拨、借出等手续。保持帐、物、卡相符。如有损坏或丢失,及时查清原因,按赔偿制度执行。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由领用单位和实践教学科共同管理,要“专管专用”,每台仪器要定量、定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人员要先进行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使用。

(2)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不得借出。

(4)要逐台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申报审批、购置、验收、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处理

(1)凡需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时,要事先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经教务处核准方可进行。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处理,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操作粗心大意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的;

(3)未经仪器专管人员的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实训人员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保管人员领、发、外借不履行手续,造成丢失的。

2.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出现难以避免的损失;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自然耗损;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训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出现难以预料的损坏。

3.赔偿规定

(1)对照相机、录音机、秒表、万用表等民用性较强,特别是能作为私人使用的工具、器材,未认真保管,致使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价赔偿;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责任事故涉及多人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清主次,分别承担赔偿费。

4.处理办法及处理权限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学院主管领导,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信息工程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报实践教学科,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组织专家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要酌情加重处罚;

(2)处理权限: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实训室提出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国资处备案;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设备主管院长审批、国资处备案;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学院同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赔偿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更新、改造仪器设备款项使用;

(4)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应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现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校人事处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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